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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人社監(jiān)字〔2024〕第084號
被告知人:興寧市純萃分子果汁興一廣場店
地址:興寧市人民大道中141號興一廣場北廣場L1層c01號商鋪
經調查,被告知人興寧市純萃分子果汁興一廣場店沒有按時足額支付陳宇強等3人工作期間的工資共4762元,以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知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的、第九十一條和《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擬對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理:
責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足額支付陳宇強2802元、王鈺文1000元、孫慧能960元,總人數3人,總金額4762元。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被告知人如對該行政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我局地址:興寧市興城迎賓大道1號 郵編:514500
聯系人:羅監(jiān)察員 饒監(jiān)察員 電話:0753-3682331
興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