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作者: 信息來源: 轉自本網 發(fā)布時間:2024-11-27 09:35:48 |
【案情簡介】
近日,興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消保中心成功調解一宗因購買保健品產生的消費糾紛,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共計23000元。
2024年10月8日,群眾李女士通過12345政府熱線平臺進行投訴,具體情況如下:李女士其婆婆于2024年8月16日在興寧市某健康驛站購買保健品,共花費28000元,事后李女士認為該店工作人員存在夸大保健品功效、有誘導欺騙老年人消費的行為,希望相關部門介入幫其向商家追回購買保健品費用。訴求:要求商家退回購買保健品費用。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保中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與投訴人和被投訴商家取得聯(lián)系,并于2024年10月11日組織雙方人員進行現(xiàn)場面對面的調解協(xié)商。在雙方陳述環(huán)節(jié),消費者李女士認為商家存在誤導宣傳、導致其婆婆認為該保健品可以治療糖尿病和高血壓,但使用后未達到預期效果;商家申辯稱,其沒有對消費者進行夸大宣傳,更沒有宣傳該保健品的藥用療效,只是宣傳該保健品對糖尿病和高血壓患者有保健作用,該保健品是正規(guī)生產廠家產品,并非“三無產品”,李女士的婆婆也是自愿購買。最終在消保中心人員耐心宣傳相關法律法規(guī)、公平公正調解下,商家認識到在向消費者銷售保健品時,未能正確向消費者解釋該保健品的功效,特別是對年紀較大的老人宣傳時缺乏耐心,同意向李女士的婆婆退還大部分購買保健品款項。最后雙方達成一致,并簽訂消費爭議協(xié)議書:經營者答應一次性退還消費者貳萬叁仟元整(23000元)。雙方均對此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以贈送禮品、夸大功效、打親情牌方式誘導老年人購買保健品是違法違規(guī)行為;未經同意,直接將產品送到消費者家中或車上,則涉嫌強制交易,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經營者若存在這些行為,應承擔責任。
隨著我國老年人口數量不斷增加,老年健康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大,而老年人由于身體的虛弱和病痛,心理防線往往比較脆弱,很容易被不法經營者利用。一些老年人由于信息獲取渠道單一,分辨能力不夠,容易落入“圈套”,痛失養(yǎng)老錢。預防老年人消費陷阱,要加強對老年人的提醒、教育,提高老年人的防范能力、維權意識,提醒老年人不要參加各種“洗腦”式講座及集會,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不要被商家的特價優(yōu)惠宣傳、贈送的免費禮品沖昏頭腦。如遇消費糾紛,可先與商家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可撥打12345、12315熱線投訴舉報或到消保中心尋求幫助,及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