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成立基層工會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條規(guī)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具備設立工會組織條件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組織在開業(yè)或者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建立工會組織。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上級工會可以督促并派員幫助、指導建立工會籌建組織,發(fā)展會員,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或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