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結合土地現(xiàn)狀調查成果,現(xiàn)將征收土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圍:新陂鎮(zhèn)茅塘村、水口鎮(zhèn)布頭村、福興街道錦華村(以勘測定界圖確定的四至范圍為準,詳見附件1)。 二、征收土地現(xiàn)狀:福興街道錦華村上墩經濟合作社,水口鎮(zhèn)布頭村第二十經濟合作社,新陂鎮(zhèn)茅塘村茅塘經濟聯(lián)合社屬下集體土地共53.1525畝,其中農用地41.7375畝(水田0.0690畝,旱地0.2535畝,林地36.0930畝,養(yǎng)殖水面5.2890畝,其他農用地0.0330畝),建設用地0.5745畝,未利用地10.8405畝;村民住宅0座。 三、征收目的:城鎮(zhèn)建設用地。 四、征收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梅市府〔2021〕4號)執(zhí)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地確認后,按有關規(guī)定補償: (一)水口鎮(zhèn)、新陂鎮(zhèn)各地類補償標準為:水田5.3萬元/畝、旱地5.3萬元/畝、林地1.59萬元/畝、養(yǎng)殖水面5.3萬元/畝、其他農用地5.3萬元/畝、建設用地5.3萬元/畝、未利用地2.12萬元/畝; (二)福興街道各地類補償標準為:養(yǎng)殖水面5.7萬元/畝、建設用地5.7萬元/畝。 五、安置方式: (一)貨幣安置: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二)留用地安置:按實際征地面積15%的比例折算成貨幣補償或安排留用地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具體將按《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規(guī)定辦理。 (三)社會保障安置:給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落實征地社會保障,具體將按省、市的征地社會保障政策規(guī)定辦理(詳見附件2)。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共30日)。請在本公告期滿之日起10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鎮(zhèn)政府辦理補償?shù)怯洝H绫徽鞯氐募w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內向市自然資源局(地址:興寧市人民大道秀塘圍,聯(lián)系電話:3238662)書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另附):1.勘測定界圖(CZPC20210301-CZPC20210303).pdf 2.興寧市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方案.doc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