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市府〔2012〕45號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回興田街道辦城東鵓鳩乾村局部地段房屋拆遷改造范圍內(nèi)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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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田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為完善東城區(qū)的建設,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改善居住條件、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和節(jié)約集約用地,市政府決定對興田街道辦城東鵓鳩乾村房屋進行統(tǒng)一拆遷改造(興市府〔2000〕93號),并于
2009年
7月
2日
發(fā)出《關于收回興田街道城東鵓鳩乾村房屋(老祖屋)拆遷改造范圍內(nèi)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的決定》(興市府〔2009〕51號)。按照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確定的拆遷改造紅線,仍需收回如下房屋拆遷改造范圍:東至東福園小區(qū),西至興東北二街,南至興佛二街門店背后,北至老屋,面積
883平方米
。目前,該范圍已由項目實施單位完成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依法收回上述拆遷改造建設范圍內(nèi)(含空閑地、水泥坪、道路占地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補償(不含返遷用地)按興寧市土地儲備和征地服務中心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收購合同》辦理。 上述收回的國有建設用地納入政府儲備土地。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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