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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興田街道管嶺等村集體土地及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興市府〔2016〕15號

閱讀次數(shù):- 信息來源: 本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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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興寧市2015年度第五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國土資(建)字〔2016〕211號),決定征收興田街道管嶺村,福興街道高田、神光、錦華、黃畿、向陽村,寧新街道城南居委、寨仔村,合水鎮(zhèn)溪唇、富和村,葉塘鎮(zhèn)岳橋、大眾、北塘、甘塘村,新陂鎮(zhèn)華新、新金村屬下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集體土地936.582畝,作為興寧市2015年度第五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二條,以及國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現(xiàn)將征收土地及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興寧市2015年度第五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圍:以興寧市國土資源局測量隊出具的勘測定界圖確定的四至范圍為準。

三、被征地村(居委)及面積(征地時按實際丈量確認的權屬、面積、地類實施補償):(一)興田街道管嶺村屬下水田、旱地、園地等地類18.732畝;(二)福興街道高田村屬下水田、旱地、園地等地類289.5135畝;(三)福興街道神光村屬下水田、旱地、園地等地類211.764畝;(四)福興街道錦華村屬下水田、旱地、林地等地類29.0685畝;(五)福興街道黃畿村屬下水田、旱地、園地等地類32.079畝;(六)福興街道向陽村屬下水田、旱地、魚塘等地類62.3565畝;(七)寧新街道城南居委屬下水田、旱地、其他農(nóng)用地等地類2.175畝;(八)寧新街道寨仔村屬下林地、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地類4.6185畝;(九)合水鎮(zhèn)溪唇村屬下水田、旱地、未利用地等地類22.515畝;(十)合水鎮(zhèn)富和村屬下水田、園地、未利用地等地類24.0975畝;(十一)葉塘鎮(zhèn)岳橋村屬下水田、旱地、林地等地類77.355畝;(十二)葉塘鎮(zhèn)大眾村屬下水田、旱地、園地等地類10.02畝;(十三)葉塘鎮(zhèn)北塘村屬下水田、旱地、魚塘等地類0.051畝;(十四)葉塘鎮(zhèn)甘塘村屬下林地、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地類57.9945畝;(十五)新陂鎮(zhèn)華新村屬下水田、林地、集體建設用地等地類78.567畝;(十六)新陂鎮(zhèn)新金村屬下水田、旱地、園地等地類15.675畝。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一)寧新街道各地類補償標準為:水田52490元/畝、旱地47576元/畝、魚塘57636元/畝、園地24400元/畝、林地10800元/畝、其他農(nóng)用地46564元/畝、集體建設用地20584元/畝、未利用地10292元/畝;(二)福興、興田街道各地類補償標準為:水田51390元/畝、旱地45150元/畝、魚塘56428元/畝、園地24400元/畝、林地10800元/畝、其他農(nóng)用地44189元/畝、集體建設用地20153元/畝、未利用地10076元/畝;(三)合水、葉塘、新陂鎮(zhèn)各地類補償標準為:水田29000元/畝、旱地22790元/畝、魚塘31000元/畝、園地17000元/畝、林地8100元/畝、其他農(nóng)用地22100元/畝、集體建設用地15676元/畝、未利用地6800元/畝。

五、地上附著物實地確認后,按有關規(guī)定補償。

六、農(nóng)業(yè)人員的安置辦法:(一)貨幣安置: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nóng)民自謀職業(yè)或發(fā)展第三產(chǎn)業(yè);(二)留用地安置:按實際征地面積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給被征地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折算成貨幣補償。具體將按《廣東省征收農(nóng)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規(guī)定辦理;(三)落實社會保障措施:具體將按省、市的征地社會保障實施方案辦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日內(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3日),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鎮(zhèn)政府(街道辦)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浭掷m(xù),并將土地權利證書原件上交鎮(zhèn)政府(街道辦),逾期未上交的待征地補償完成后予以廢止,注銷土地登記手續(xù)。

八、征地公告發(fā)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搶搭、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搶栽、搶種的農(nóng)作物青苗,一律不列入補償范圍。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見,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7日),以書面形式向征地所在鎮(zhèn)政府(街道辦)提出。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興寧市2015年度第五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國土資(建)字〔2016〕211號)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十一、本方案征求意見后,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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