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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水口鎮(zhèn)布頭等村集體土地及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興市府〔2018〕21號

閱讀次數:- 信息來源: 本網 發(fā)布時間: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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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興寧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01)字〔2018105號),決定征收水口鎮(zhèn)布頭、博溪、先鋒村屬下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土地915.666畝,作為興寧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二條,以及國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現將征收土地及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興寧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圍:以興寧市國土資源局測量隊出具的勘測定界圖確定的四至范圍為準。

三、被征地村及面積(征地時按實際丈量確認的權屬、面積、地類實施補償):(一)水口鎮(zhèn)布頭村屬下旱地等地類1.5315畝;(二)水口鎮(zhèn)博溪村屬下魚塘、林地、集體建設用地等地類754.6245畝;(三)水口鎮(zhèn)先鋒村屬下旱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地類159.51畝。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水口鎮(zhèn)各地類補償標準為:水田44090/畝、旱地39087/畝、魚塘48989/畝、園地29333/畝、林地13800/畝、其他農用地38134/畝、集體建設用地19595/畝、未利用地11733/畝。

五、地上附著物實地確認后,按有關規(guī)定補償。

六、農業(yè)人員的安置辦法:(一)貨幣安置: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yè)或發(fā)展第三產業(yè);(二)留用地安置:按實際征地面積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折算成貨幣補償。具體將按《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規(guī)定辦理;(三)落實社會保障措施:具體將按省、市的征地社會保障實施方案辦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日內(2018718日至2018727日),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鎮(zhèn)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并將土地權利證書原件上交國土資源部門,逾期未上交的待征地補償完成后予以廢止,注銷土地登記手續(xù)。

八、征地公告發(fā)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搶搭、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青苗,一律不列入補償范圍。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見,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2018718日至2018731日),以書面形式向征地所在鎮(zhèn)政府提出。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興寧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01)字〔2018105號)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十一、本方案征求意見后,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附件: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興寧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

2.征收土地紅線范圍圖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1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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