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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興田街道西郊社區(qū)等村(居)集體土地及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興市府〔2018〕14號

閱讀次數(shù):- 信息來源: 本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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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興寧市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01)字〔201851號),決定征收興田街道西郊社區(qū)居委,永和鎮(zhèn)長安、藍排、錦洞村,新圩鎮(zhèn)新北村,龍?zhí)镦?zhèn)鴛塘、五一村,合水鎮(zhèn)羅陂村,葉塘鎮(zhèn)田心、龍坪、北塘村,新陂鎮(zhèn)家莊村,水口鎮(zhèn)群興村屬下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集體土地665.3535畝,作為興寧市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二條,以及國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現(xiàn)將征收土地及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興寧市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圍:以興寧市國土資源局測量隊出具的勘測定界圖確定的四至范圍為準。

三、被征地村及面積(征地時按實際丈量確認的權屬、面積、地類實施補償):(一)興田街道西郊社區(qū)居委屬下魚塘、園地、集體建設用地等地類24.162畝;(二)永和鎮(zhèn)長安村屬下園地、林地、其他農用地等地類25.776畝;(三)永和鎮(zhèn)藍排村屬下旱地、魚塘、園地等地類177.3495畝;(四)永和鎮(zhèn)錦洞村屬下園地、林地、其他農用地等地類17.07畝;(五)新圩鎮(zhèn)新北村屬下未利用地等地類19.686畝;(六)龍?zhí)镦?zhèn)鴛塘村屬下魚塘、園地、集體建設用地等地類26.5815畝;(七)龍?zhí)镦?zhèn)五一村屬下魚塘等地類8.9655畝;(八)合水鎮(zhèn)羅陂村屬下未利用地等地類0.8775畝;(九)葉塘鎮(zhèn)田心村屬下旱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地類7.3455畝;(十)葉塘鎮(zhèn)龍坪村屬下園地、林地、集體建設用地等地類145.8825畝;(十一)葉塘鎮(zhèn)北塘村屬下未利用地等地類30.402畝;(十二)新陂鎮(zhèn)家莊村旱地、魚塘、林地等地類24.642畝;(十三)水口鎮(zhèn)群興村林地、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地類156.6135畝。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一)興田街道各地類補償標準為:水田51390/畝、旱地45150/畝、魚塘56428/畝、園地33333/畝、林地15067/畝、其他用地44189/畝、集體建設用地20153/畝、未利用地13333/畝;(二)永和、新圩、龍?zhí)铩⒑纤⑷~塘、新陂鎮(zhèn)各地類補償標準為:水田42550/畝、旱地35944/畝、魚塘45387/畝、園地27000/畝、林地12000/畝、其他農用地35067/畝、集體建設用地18911/畝、未利用地10800/畝;(三)水口鎮(zhèn)各地類補償標準為:水田44090/畝、旱地39087/畝、魚塘48989/畝、園地29333/畝、林13800/畝、其他農用地38134/畝、集體建設用地19595/畝、未利用地11733/畝。

五、地上附著物實地確認后,按有關規(guī)定補償。

六、農業(yè)人員的安置辦法:(一)貨幣安置: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yè)或發(fā)展第三產業(yè);(二)留用地安置:按實際征地面積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給被征地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折算成貨幣補償。具體將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規(guī)定辦理;(三)落實社會保障措施:具體將按省、市的征地社會保障實施方案辦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日內(2018420日至2018429日),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鎮(zhèn)政府(街道辦)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浭掷m(xù),并將土地權利證書原件上交國土資源部門,逾期未上交的待征地補償完成后予以廢止,注銷土地登記手續(xù)。

八、征地公告發(fā)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搶搭、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青苗,一律不列入補償范圍。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見,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2018420日至201854日),以書面形式向征地所在鎮(zhèn)政府(街道辦)提出。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興寧市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01)字〔201851號)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十一、本方案征求意見后,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附件:1.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興寧市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

2. 征收土地紅線范圍圖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1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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