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 財教[2016]29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的決定》等要求,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大意義 普通高中教育是學生個性形成、能力培養(yǎng)、自主發(fā)展的關鍵時期,對于提高國民素質和培養(yǎng)創(chuàng)新人才具有特殊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普通高中教育發(fā)展,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是完善國家助學政策體系、推進教育機會公平、阻斷貧困代際傳遞、實施精準扶貧幫困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客觀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主要內容 按照 中央政策引導、地方統籌實施 的原則,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學雜費。其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符合國務院扶貧辦發(fā)布的《扶貧開發(fā)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相關規(guī)定,在全國扶貧開發(fā)信息系統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持有《扶貧手冊》的普通高中學生。各省(區(qū)、市,下同)免學雜費學生人數由各省根據全國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和全國扶貧開發(fā)信息系統等有關數據確定。西藏、四省藏區(qū)和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蘇、克孜勒蘇柯爾克孜四地州學生繼續(xù)執(zhí)行現行政策。 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學費標準執(zhí)行(不含住宿費)。對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普通高中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學雜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guī)定繼續(xù)向學生收取。 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以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免學雜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地區(qū)為8:2,中部地區(qū)為6:4;東部地區(qū)除直轄市外,按照財力狀況分省確定。 中央財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各省應充分考慮本行政區(qū)域內普通高中學雜費收費標準、已實施免學雜費政策補助標準等因素,合理確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并報財政部、教育部核定。 各地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政策范圍寬于或標準高于本意見要求的,可繼續(xù)執(zhí)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各省要發(fā)揮省級統籌作用,結合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逐市、逐縣(區(qū))確定免學雜費標準,明確省以下免學雜費資金分擔辦法,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各省應于2016年8月底前,就今年免學雜費實施方案和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與財政部、教育部做好銜接,確保落實。以后年度按要求申報。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發(fā)揮職能作用,加強工作指導和協調。 (二)規(guī)范收費行為,強化基礎管理。各公辦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學雜費而提高其他收費標準或擅立收費項目。各地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民辦普通高中各項收費的管理。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普通高中基礎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全國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與民政部門、扶貧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相關數據對接工作。普通高中要安排專人,做好免學雜費對象認定工作,保證學生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三)落實經費責任,強化資金管理。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統籌安排中央補助資金和地方應承擔的資金,并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加強普通高中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嚴格預算執(zhí)行,強化預算監(jiān)督。加強學校財務資產管理等基礎性工作,規(guī)范會計核算,嚴格按規(guī)定范圍和標準支出,確保免學雜費資金使用安全、規(guī)范和有效。 (四)推進信息公開,強化監(jiān)督檢查。各地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和信息公開工作,按規(guī)定公布政策落實情況,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于虛報學生人數、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學校領導的責任。 (五)加大宣傳力度,形成良好氛圍。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使相關學生及時了解受助權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財政部 教育部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