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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新圩鎮(zhèn)崇上等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興市府〔2013〕15號

閱讀次數(shù):- 信息來源: 市國土資源局 發(fā)布時間: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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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省國土資源廳批復(粵國土資(建)字〔2013〕173號),決定征收新圩鎮(zhèn)崇上村、石崖村的集體土地共49.8435畝,屬興寧市興畬高速公路新圩互通口至S225線連接公路項目建設用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二條及國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現(xiàn)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興寧市興畬高速公路新圩互通口至S225線連接公路項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圍:以興寧市國土資源局測繪隊出具的勘測定界圖確定的四至范圍為準。

三、被征地村及面積(按征地時實際丈量確認的權屬、面積、地類實施補償):

(一)新圩鎮(zhèn)崇上村屬下水田等地類,合計13.164畝。

(二)新圩鎮(zhèn)石崖村屬下水田、魚塘等地類,合計36.6795畝。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各種地類補償標準分別為:水田24753元/畝(含青苗補償費)、魚塘27314元/畝(含魚苗補償費)、其他林地8100元/畝、農(nóng)村道路用地23900元/畝、未利用地15364元/畝。

五、地上附著物實地確認后,按有關規(guī)定補償。

六、農(nóng)業(yè)人員的安置辦法:

(一)貨幣安置: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nóng)民自謀職業(yè)或發(fā)展第三產(chǎn)業(yè)。

(二)留用地安置:按實際征地面積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給被征地集體經(jīng)濟組織,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具體將按《廣東省征收農(nóng)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規(guī)定辦理。

(三)落實社會保障措施:具體將按省、市的征地社會保障實施方案辦理。

七、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圍內(nèi)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日內(nèi)(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4月18日),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新圩國土資源所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浭掷m(xù)。

八、征地公告發(fā)布后,在被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的農(nóng)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補償范圍。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nèi)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見,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4月22日),以書面形式向新圩鎮(zhèn)國土資源所提出。

十、本方案征求意見后,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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