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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寧新街道橫湖村集體土地及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興市府〔2014〕39號

閱讀次數(shù):- 信息來源: 市國土資源局 發(fā)布時間: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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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興寧市2013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國土資(建)字〔2014〕401號),決定征收寧新街道橫湖村屬下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集體土地563.4855畝,作為興寧市2013年 第十七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二條,以及國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關文件精神,現(xiàn)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興寧市2013年第十七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圍:以市國土資源局測量隊出具的勘測定界圖確定的四至范圍為準。

三、被征地村及面積(征地時按實際丈量確認的權屬、面積、地類實施補償):寧新街道橫湖村屬下水田、旱地、魚塘等地類563.4855畝。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寧新街道橫湖村各地類補償標準為:水田52490元/畝、旱地47576元/畝、魚塘57636元/畝、園地24400元/畝、林地10800元/畝、其它農(nóng)用地46564元/畝、村莊集體建設用地20584元/畝。

五、地上附著物實地確認后,按有關規(guī)定補償。

六、農(nóng)業(yè)人員的安置辦法:(一)貨幣安置: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nóng)民自謀職業(yè)或發(fā)展第三產(chǎn)業(yè);(二)留用地安置:按實際征地面積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給被征地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折算成貨幣補償。具體將按《廣東省征收農(nóng)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規(guī)定辦理;(三)落實社會保障措施:具體將按省、市的征地社會保障實施方案辦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nèi)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日內(nèi)(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8日),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寧新街道國土資源所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浭掷m(xù)。

八、征地公告發(fā)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搶栽、搶種的農(nóng)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補償范圍。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nèi)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見,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6月13日),以書面形式向?qū)幮陆值绹临Y源所提出。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nèi)就《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興寧市2013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國土資(建)字〔2014〕401號)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十一、本方案征求意見后,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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