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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021年1月食品藥品信息公開

閱讀次數(shù):- 信息來源: 本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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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021年1月食品藥品信息公開

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處罰名稱處罰類別1處罰類別2處罰事由處罰依據(jù)行政相對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處罰結果
興市市監(jiān)行處字﹝2020﹞第595號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花甲罰款
經(jīng)查,2020年10月20日,當事人汪向新從興寧市永輝水產品店以26元/kg的價格購進上述同批次花甲5.3kg,計進貨款137.8元。爾后,擺放在其經(jīng)營門店內以44元/kg的價格進行銷售牟利。2020年10月20日,在銷售過程中,興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廣州匯標檢測技術中心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同批次花甲進行監(jiān)督抽樣送檢。經(jīng)檢驗,結果為:恩諾沙星項目(標準指引:≤100μg/kg,實測值:1.48×104μg/kg,單項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編號:ZNY201001294)。至2020年11月17日收到檢驗報告時止,上述同批次花甲已全部銷售完畢,得銷貨款233.2元,獲利95.4元,合計經(jīng)營貨值233.2元。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沒有提出復檢要求。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銷售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花甲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汪向新汪向新一、責令立即停止銷售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花甲;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5.4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合計罰沒款人民幣2095.4元,上繳國庫。
興市市監(jiān)行處字﹝2020﹞第594號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花蟹罰款
經(jīng)查,2020年10月29日,當事人黃興枝從馬耿文設立在興寧市永泰路60號永泰肉菜市場一、二檔的經(jīng)營門店內以72元/kg的價格購進上述批次花蟹1.9kg,計進貨款136.8元。爾后,擺放在其經(jīng)營門店內以110元/kg的價格進行銷售牟利。2020年10月29日,在銷售過程中,梅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食品檢驗站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同批次花蟹進行監(jiān)督抽樣送檢。經(jīng)檢驗,結果為:鎘(以Cd計)項目(標準指標:≤0.5mg/kg,實測值:1.3mg/kg,單項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編號:NCP20441400596138100)。至2020年11月17日收到檢驗報告時止,上述同批次花蟹除在經(jīng)營過程中死亡一只(計重0.11kg)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外,剩余1.79kg全部用于購樣送檢,得銷貨款196.9元,獲利60.1元,合計經(jīng)營貨值196.9元。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此檢驗結果無異議,沒有提出復檢要求。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銷售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花蟹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興寧市興枝海鮮店(黃興枝)黃興枝一、責令立即停止銷售重金屬鎘含量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花蟹;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0.1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合計罰沒款人民幣2060.1元,上繳國庫。
興市市監(jiān)行處字﹝2020﹞第076號生產經(jīng)營不合格鹽焗鳳爪罰款
經(jīng)查,當事單位梅州市寧江鹽焗食品廠于2019年10月31日生產“鹽焗鳳爪(香辣味)”(生產企業(yè):梅州市寧江鹽焗食品廠、規(guī)格:365克/包、生產日期:2019年10月31日,下同)56包,其中6包用于出廠自檢。2019年11月1日,梅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檢驗所對當事單位生產經(jīng)營的該批次“鹽焗鳳爪(香辣味)”進行抽樣送檢,樣品經(jīng)梅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檢驗所檢驗:菌落總數(shù)項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SC20191581)。當事單位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2019年12月23日止,共召回該批次“鹽焗鳳爪(香辣味)”35包,當事單位對召回的35包“鹽焗鳳爪(香辣味)”進行了無害化處理。經(jīng)查,該批“鹽焗鳳爪(香辣味)”的銷售單價為28元/包,截至2019年12月10日已全部售完(不含用于自檢的6包),得銷貨款1400元,扣除人工及成本獲利60元(扣除召回35包),合計經(jīng)營貨值1400元。在案審理期間,當事單位對其生產經(jīng)營不合格“鹽焗鳳爪(香辣味)”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二)項梅州市寧江鹽焗食品廠王錦漢一、責令立即停止生產經(jīng)營菌落總數(shù)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鹽焗鳳爪(香辣味)”;二、沒收違法所得6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合計罰沒款人民幣30060元,上繳國庫。 
興市市監(jiān)行處字﹝2020﹞第599號銷售不合格農產品豆芽罰款
經(jīng)查, 2020年11月4日,當事人彭洪曾以4元/kg的單價從黃輝處購進“豆芽”2.5kg,計進貨款10元,爾后將上述“豆芽”置于其經(jīng)營場所進行牟利銷售。2020年11月4日,梅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豆芽”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樣,樣品經(jīng)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農業(yè)部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 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 年第 11 號)要求(標準指標:不得使用、實測值:25.1μg/kg,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A2200392543101002C)。因供貨方黃輝已停止種植豆芽,人已不在興寧,當事人無法聯(lián)系上供貨方,無法提供上述豆芽的進貨單據(jù)及供貨方證照材料。經(jīng)查,上述“豆芽”的銷售價格為5元/kg,截至2020年12月4日止,上述“豆芽”已全部售完,得銷貨款12.5元,獲利2.5元,合計貨值12.5元。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沒有提出復檢要求。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銷售不合格農產品“豆芽”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一)項彭洪曾彭洪曾一、責令立即停止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物質的豆芽;二、沒收違法所得2.5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500元,合計罰沒款人民幣2502.5元,上繳國庫。 
興市市監(jiān)行處字﹝2020﹞第600號銷售不合格農產品“番鴨”、“果園雞”案罰款
經(jīng)查,2020年7月10日,當事人從粵東農貿綜合市場1203-1204號的何偉處購進果園雞(活禽)214.3kg,購進價格為9.8元/kg,計進貨款2100元。2020年7月7日、7月9日分別從曾敬威、李苑輝處購進番鴨(活禽)28.75kg、29.5kg,購進單價均為14元/kg,購進款分別為:402元、413元,爾后將兩處購進的番鴨混養(yǎng)在一起。 2020年7月11日當事人將上述果園雞、番鴨宰殺若干得果園雞(肉)25kg,番鴨(肉)6.3kg,爾后將果園雞(肉)、番鴨(肉)銷售給廣東天和商貿集團有限公司梅州興寧分公司。2020年7月11日,興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對廣東天和商貿集團有限公司梅州興寧分公司經(jīng)營的上述“番鴨(肉)”、“果園雞(肉)”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樣,樣品經(jīng)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檢驗結論如下:番鴨(肉),經(jīng)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要求:≤100μg/kg、檢測結果:1.35×103μg/kg、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JQT20FC17458)。果園雞(肉),經(jīng)抽樣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yè)部公告第2292號《發(fā)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要求(標準要求:不得檢出、檢測結果:46.2μg/kg、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JQT20FC17464)。對于當事人銷售含有明令停止使用獸藥(氧氟沙星)的“果園雞(肉)”的行為,2020年9月28日,興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將楊興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交興寧市公安局查處。2020年11月26日,因沒有直接證據(jù)證實楊興祥有添加明令停止使用獸藥(氧氟沙星)的行為,現(xiàn)有證據(jù)未能達到立案標準,興寧市公安局決定不予立案,并將上述案件移交我局處理。經(jīng)查,當事人購進的上述果園雞(活禽),宰殺后得果園雞(肉)共計150.01kg,果園雞(肉)的售價為售價為19元/kg,截至2020年9月7日止上述“果園雞”(肉)已全部售完,得銷貨款2850.19元,獲利750.189元,合計貨值2850.19元。因番鴨是混養(yǎng)后宰殺的,無法弄清上述番鴨(肉)的準確來源及數(shù)量,貨值及獲利不清。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沒有提出復檢要求。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銷售不合格農產品“番鴨(肉)”、“果園雞(肉)”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一)、(二)項興寧市亞楊活雞店(楊興祥)楊興祥一、責令立即停止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獸藥的果園雞(肉),責令立即停止銷售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番鴨(肉);二、沒收違法所得750.189元,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合計罰沒款人民幣3750.189元,上繳國庫。
興市市監(jiān)行處字﹝2020﹞第608號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警告
經(jīng)查,2020年4月8日,當事人向之前的店主接手了該店鋪,店里的消毒柜是之前的店主留下來的,當事人將該消毒柜用于其經(jīng)營場所的餐具消毒使用。2020年10月29日晚,當事人鄭瑞欽使用該消毒柜對其經(jīng)營使用的餐具(含小碗、大碗和盤子)進行消毒。2020年10月30日,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廣東省食品工業(yè)研究所有限公司(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食品檢驗站)對當事人消毒柜中的小碗、大碗和盤子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樣品經(jīng)廣東省食品工業(yè)研究所有限公司(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食品檢驗站)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標準指標:不得檢出,實測值:檢出,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報告編號:SC20441400596138121、SC20441400596138122、SC20441400596138123)。經(jīng)查,因當事人并不清楚上述小碗、大碗和盤子是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0年10月30日當天已將上述小碗、大碗和盤子用于經(jīng)營活動。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五)項興寧市火珠美食店(鄭瑞欽)鄭瑞欽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二、警告。    
興市市監(jiān)行處字﹝2020﹞第609號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警告
經(jīng)查,2018年12月11日,當事人購入消毒柜1臺,用于其經(jīng)營場所的餐具消毒使用。2020年10月29日晚,當事人王映海使用該消毒柜對其經(jīng)營使用的餐具(含勺子、小碗和大碗)進行消毒。2020年10月30日,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廣東省食品工業(yè)研究所有限公司(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食品檢驗站)對當事人消毒柜中的勺子、小碗和大碗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樣品經(jīng)廣東省食品工業(yè)研究所有限公司(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食品檢驗站)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標準指標:不得檢出,實測值:檢出,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報告編號:SC20441400596138115、SC20441400596138116、SC20441400596138117)。經(jīng)查,因當事人并不清楚上述勺子、小碗和大碗是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0年10月30日當天已將上述勺子、小碗和大碗用于經(jīng)營活動。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五)項興寧市相聚美食店(王映海)王映海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二、警告。    
興市市監(jiān)行處字﹝2020﹞第612號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花甲罰款
經(jīng)查,2020年9月21日,當事人李新茂以26元/kg的單價從興寧市永輝水產品店購進“花甲”5kg,計進貨款130元,爾后將上述“花甲”置于其經(jīng)營的興寧市美味海鮮店進行牟利銷售。2020年9月22日,興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花甲”進行抽樣送檢,樣品經(jīng)精益和泰質量檢測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100ug/kg,實測值:3.61×103ug/kg,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JQT20FC26194)。經(jīng)查,上述“花甲”的銷售價格為40元/kg,截至2020年11月6日止,上述“花甲”已全部售完,得銷貨款200元,獲利70元,合計經(jīng)營貨值200元。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論無異議,沒有提出復檢要求。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銷售不合格農產品“花甲”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二)項興寧市美味海鮮店(李新茂)李新茂一、責令立即停止銷售獸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花甲;二、沒收違法所得7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合計罰沒款人民幣2070元,上繳國庫。
興市市監(jiān)行處字﹝2021﹞第005號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花甲、沙白和食品叉燒罰款
經(jīng)查,2020年10月19日,當事人從龍興海鮮購銷部以26元/kg的價格購進同批次花甲5kg,計進貨款130元。爾后,以40元/kg的價格進行銷售牟利。2020年10月20日,在銷售過程中,本局執(zhí)法人員會同廣州匯標檢測技術中心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同批次花甲(購進日期:2020-10-19)進行抽樣檢驗。上述同批次花甲經(jīng)廣州匯標檢測技術中心檢驗,結果為:恩諾沙星項目(以恩諾沙星和環(huán)丙沙星之和計,標準指標:≤100ug/kg,實測值:2.61×103 ug/kg,單項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至2020年10月20日即日,上述同批次花甲已全部銷售完畢,得銷貨款200元,獲利70元,經(jīng)營貨值200元。
2020年10月21日,當事人從深圳羅湖的集貿市場以20元/kg的價格購進同批次沙白11kg,計進貨款220元。爾后,以30元/kg的價格進行銷售牟利。2020年10月21日,當事人從城南肉菜市場以40元/kg的價格購進豬五花肉4kg,計進貨款160元,爾后,其雇用的師傅將五花肉加工成叉燒3kg,成本價為60元/kg,成本合計180元。爾后,以96元/kg的價格進行銷售牟利。2020年10月21日,在銷售過程中,本局執(zhí)法人員會同梅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檢驗所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沙白(購進日期:2020-10-21)、叉燒(加工日期:2020-10-21)進行抽樣檢驗。經(jīng)梅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檢驗所檢驗,結果為:沙白所檢氯霉素項目(標準指標:不得檢出,實測值:3.89ug/kg,單項判定:不合格)不符合農業(yè)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叉燒所檢胭脂紅項目(標準指標:不得使用,實測值:0.58 ug/kg,單項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0月21日,當事人將上述沙白、叉燒已全部銷售完畢,得銷貨款618元,獲利218元,經(jīng)營貨值618元。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不合格花甲、沙白和叉燒,合計經(jīng)營貨值818元,合計獲利288元。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果均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復檢申請。在案審理期間,當事人對其銷售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和叉燒食品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二)項、《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六)項興寧市經(jīng)鵬水產品店(陳偉華)陳偉華一、對銷售不合格花甲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1.責令停止銷售;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7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二、對銷售不合格沙白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1.責令停止銷售;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1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
三、對生產加工國家規(guī)定禁止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叉燒”食品的違法行為:1.責令停止生產加工國家規(guī)定禁止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叉燒”食品;2.沒收違法所得108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14288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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